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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6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五)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02

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报企业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进行评审论证、现场考察,择优确定重点研究院名单报省政府。经确定的重点研究院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

03

支持政策

对新获批建设的重点研究院,将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支持高校院所与重点研究院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支持高校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专业团队及研究生到重点研究院兼职或实习。

重点研究院所在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评价优秀的,支持参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荐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支持引进创新创业型领军团队等。

省企业研究院

 

根据《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等规定。

01

申报条件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的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02

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报企业编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03

支持政策

企业研究院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评价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

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02

申报立项程序

申报企业编制《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发中心建议名单。

省科技厅开展随机抽查,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03

支持政策

企业研发中心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评价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01

申请条件

(一)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软件企业15人以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学历或研发背景;

(三)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农业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50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为50万元以上);

(四)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200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五)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

02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并将认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对上报备案的研发中心开展随机抽查,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备案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03

支持政策

运行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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