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浙科发高〔202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坚持投入、绩效、贡献并重的目标导向,以标志性成果产出、一流人才引育为重点,按照《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明确的建设条件与要求,构建科学评价机制,推动创新中心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
第三条 【部门职责】省科技厅负责对创新中心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支持政策,解决重大问题。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创新中心所在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等管理部门应在中心选址、基本建设、人才政策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建设期管理】创新中心实行建设期管理制度。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作为日常管理和运行主体。创新中心经省政府批准启动建设后,由省科技厅、市、县(市、区)科技部门与主要依托单位、创新中心签订建设责任书,建设期一般为5年,责任书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治理结构】创新中心应建立由理事会(董事会)、中心主任(总经理)、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的科学组织架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中心主任(总经理)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统筹创新中心全面工作。创新中心主任由理事会(董事会)提名和聘任。创新中心应定期召开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组织架构】创新中心应建立“强核心、多基地、网络化”的组织架构。核心与各基地要明确研究方向与重点领域,形成统分结合、高效协同、竞合有序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共建单位要建立常态化会商制度,共同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创新中心根据建设进度与研究需求自主开展科研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科研活动、选聘人才团队、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事项。凡涉及创新中心更名、中心主任选聘或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创新中心应充分协同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九条 【成果署名和信息发布机制】建立成果署名和信息发布机制。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由创新中心获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为创新中心。创新中心应履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对涉及核心技术及国家安全、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应及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创新中心应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及时做好相关数据、资料、成果的存档入库工作,按时填报相关数据,真实反映运行管理和创新成效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未来实验室打造】推进创新中心数字化改革,支持创新中心上云建设虚拟实验室,加快实现云端研发网络资源——“未来实验室”的数字化科研管理系统、数字化实验工具、自动化实验操作系统、数字化研发平台等开放共享,探索创造新型科研组织方式。
第三章 考核评价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会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可采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资料报送】创新中心应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责任书和建设方案制定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明细预算,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鼓励创新中心加快建设进度,对提前完成创建任务的,可在每年8月底前按实际建设进度,提出下一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补助原则】省财政对每家创新中心首年均给予5000万元补助,第二年起按照投入规模、绩效、贡献三部分给予补助,建设期内每部分不超过5000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2亿元。
【投入补助】投入规模部分。按创新中心上年度新增自筹经费投入(除基建、各级财政补助)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绩效补助】绩效部分。创新中心每年根据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及年度经费审计报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考核评价,按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补助。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省财政分别给予1250万元、1000万元、750万元的补助;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创建资格。
【贡献补助】贡献部分。依据创新中心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对产业发展的科技进步贡献、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等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专账核算,主要用于创新中心科研项目实施、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赞助、捐赠、投资、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等。对未按约定完成建设任务的,限期整改,整改检查未通过的取消其创建资格。对取消创建资格的创新中心,按原拨付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
第十六条 【廉政职责】 考核评价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价。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创新中心应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管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