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信咨询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体系建设,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讨论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image.png


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 务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 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82 号)、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温 市监知〔2020〕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由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提升我 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专项资金 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区域发展政 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 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以三年(2022-2024 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 究确定新一轮周期政策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能 力、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等工 作,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 

(二)专利价值提升项目;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四)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五)实施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 

(六)获得国家、浙江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 

(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 

(八)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 

(九)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或 组织; 

(十)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

(十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 

(十二)引入知识产权人才的企业; 

(十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 且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资助不高 于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 50%;新获得美国、欧洲专 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且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址都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资助不超过 1.5 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申请并授权的每项再资助不超过 0.5 万元;新获得其他国家、 地区(不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且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 址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资助不超过 1 万元,经专利合作 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每项再资助不超过 0.5 万元;同 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项计。 

(二)专利价值提升项目奖励:对实施专利价值提升项目给 予奖励,奖励办法视情况另行制定。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 定商业银行具体贴息条件,对本市拥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所 有权人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向符合贴息条件的商业银 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贴息比 例不高于发放贷款时同期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 利息总额的 50%;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连续质押贴息补助不超过 3 年;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金额分别不超过 15 万元、10 万元。 

(四)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经评选,凡新认定为 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乐清市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示范期为三年,期满进行一次复核;凡期满 未参加复核或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乐清市知识产权示 范企业资格,复核通过的企业保留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格 并给予每家 1 万元的奖励。 

(五)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补助: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获得 立项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 7 万元的补助;立项后待项目达到预 期目标,经验收合格的,再给予项目承担单位 8 万元的补助。 

(六)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 60 万元奖励;新获 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 4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 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浙 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新获 45 得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专利权人 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七)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通过〘企 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 万元 奖励。

  (八)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 权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九)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集体商标奖励:获 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集体商 标奖励 3 万元,该权利人后续获得集体商标每枚奖励 0.5 万元。

(十)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奖励:首次获得 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奖励 5 万元;对承建浙江 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企业或组织,经审核同意,次 年起给予每年 2 万元维持补助。 

(十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资助:支持浙江省(乐清)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对在涉外或者 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组 织),经单位(组织)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 其维权代理费的 50%给予资助,同一申请单位每个年度内最高资 助不超过 50 万元。 

(十二)引入知识产权人才奖励: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 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 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生产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 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十三)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经费补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 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每年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 开展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程序和要求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条件、要求和程序 

1.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申请授权专利 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乐清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书、 专利证书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乐清市 授权专利资助申请书、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 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收费收据;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还应提交国际申请号 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 国际申请收费依据。

 2.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要求和程序:专利权人在规定的奖励兑 现系统上申请资助;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 出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地址和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不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不予以资助。 

(二)专利价值提升项目奖励要求和程序: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组织开展专利价值提升工作,对专利价值提升项目由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要求和程序 6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对象为向符合贴息条件的商业 银行贷款的企业;企业申请补助应提交如下材料:

1.乐清市知识 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 押登记通知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4.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5.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资产评 估报告(价值认定书或作价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申请补助的 企业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四)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条件和程序 申报企业应为本市注册的生产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企业拥 有有效专利 8 件以上(含 8 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实现 专利技术产业化;申报材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 审结果择优确定本年度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经公示后由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示范期满参加 复核的企业,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经公示后由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 

(五)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补助要求和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所需的专业人员, 专利工作基础好,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 分析系统,并将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申请材 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 结果择优予以立项,立项项目经公示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 7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立项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后,立项项目承担 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 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企业经公示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 

(六)国家或省专利奖奖励要求和程序:专利权人获得中国 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 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浙江省专利金奖、 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 奖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在规定的奖励兑现 系统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七)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集体商 标奖励要求和程序:企业或者组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在规定奖 励兑现系统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企业或者组织获得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和集体商标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 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八)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浙江省品牌(知识 产权)指导服务站奖励要求和程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贯标)认证证书后,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申报,经审核通过 后予以兑现;企业或者组织获得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 务站后,须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 现;对维持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正常高效运转的 企业或者组织予以资助;维持资助须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兑现。 

(九)浙江省(乐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经费安排: 每 8年安排一定经费保障浙江省(乐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运行, 支持浙江省(乐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维权援助、案件 调解、咨询服务、培训教育、专利数据库分析以及其他事项。 

(十)知识产权维权补助要求和程序:企事业单位(组织) 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须 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 意后,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进行申报并予以兑现。 

(十一)企业引入知识产权人才补助、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经费补助、评审专家劳务补助要求和程序: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 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 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生产型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需提供该人才连续 12 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记录、相应的 资格或者职称证书等材料,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 核同意,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进行申报并予以兑现;知识产权 宣传培训经费补助的对象是承办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的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补助标准参照相关 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应做好专 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管 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 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第七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定期组 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 果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 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印发〖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 财行〔2020〕93 号)、〘关于修订〖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乐财行〔2021〕103 号)文件同时废止,此 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 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乐清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2.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维持资助申请表  

3.乐清市知识产权维权补助申请表  4.乐清市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补助申请表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8 日印发


附件 2: 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维持资助申请表

image.png

附件 3: 乐清市知识产权维权补助申请表

image.png

附件 4: 乐清市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补助申请表

image.png

QQ咨询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添加微信客服

一对一为您答疑解惑

qrcode

快扫码添加我吧

返回顶部